中国人民大学关于授予
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实施细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多渠道促进我国高层次专门人才的成长,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做好我校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学位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根据《规定》第二条,凡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我校申请硕士学位。
第三条 凡我校有权授予毕业研究生硕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可以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
第四条 学位授予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和各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与规定进行。
学位的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的步骤:
(一)申请并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二)资格证有效期为四年。申请学位人员应在四年之内通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国家规定的统一水平考试;
(三)在全部考试通过后一年内(以通过最后一门课程考试的时间为准计算)提交硕士学位论文,提出论文答辩的申请;
(四)申请学位人员应在提交学位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论文答辩;
(五)学位论文答辩通过后,按学校有关程序审核并授予硕士学位。
第七条 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在申请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二)已发表或出版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三)已参加我校该专业近三年内的课程研修班的学习。
第八条 申请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程序:
(一)申请人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向学院提出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的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中国人民大学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资格登记表》;
2、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最后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原件)。
(二)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经研究生院审核通过,予以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
第九条 同等学力水平的认定
(一)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二)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办理《课程考试资格证》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包括:
1、通过我校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试。考试严格按照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2、通过国家组织的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
《课程考试资格证》有效期内未通过上述考试者,本次申请无效。
(三)对申请人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我校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办的文件规定执行。学位论文答辩应在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以完成最后一门课程的考试时间为准,包括全国水平考试)后的一年半内完成。
1、学位论文的要求
学位论文应是申请人独立完成的科研成果,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申请人同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对其中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以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该项工作主持人签署的书面意见或共同发表论文、著作的其他作者的证明信,以及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等。
学位论文应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不得抄袭他人的文字或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学位论文用简体中文撰写,字数不得少于三万字,论文应有中文和外文摘要,中文摘要不少于二千字,外文摘要应是中文摘要的全文翻译。学位论文和摘要应装订在一起,摘要在前,论文在后,论文封面由学校统一印制。学位论文的撰写和打印格式必须符合《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及其摘要的撰写和印制要求》(见研究生院网站)。
2、学位论文答辩申请
同等学力人员应在通过全部学位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学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学院应在接受申请后的半年内安排申请人完成学位论文答辩工作。申请学位论文答辩时应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①申请书(导师推荐);②学位论文及其摘要;③经研究生院综合管理办公室审核盖章的成绩单和科研情况审核表。
未按规定时间提出学位论文答辩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学位申请资格。
3、学位论文的评阅
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责任心强,在相应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科专家担任,一般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至少应有一位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得作为论文评阅人。
学位论文应至少在答辩前一个月,由学院派专人交论文评阅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申请人的学位论文是否达到硕士学位水平进行认真、细致的评阅,评阅意见必须有对论文不足之处的评语及修改要求。
有关学院应至少在答辩日期前三天,将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人员的学位论文评阅书、答辩委员会组成情况审核表等交校学位办公室审核。
4、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不少于五名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学科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我校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论文答辩实行导师回避制,申请人的导师既不能参加其答辩委员会,也不能出席论文答辩会。
申请人所在学院应在论文答辩日期前半个月,将学位论文送交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学位论文答辩必须逐一进行(不允许流水作业),答辩会上专家应注意多提问题,避免对论文作过多的评论。
论文答辩委员会根据申请学位人员答辩的情况,就是否建议授予其硕士学位作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可在半年后至一年时间内重新申请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论文答辩会应确定答辩会秘书和记录员,秘书应认真做好答辩会的组织工作。
第十条 学位的审核与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并通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可授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学位。
组织与管理
第十一条 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应有一名领导主管,并有专人负责具体工作。各学院应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严密的管理细则,规范质量管理过程。
各学院必须按照学校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指定专人保管好有关档案,所有档案必须材料齐全,并应在学位授予工作结束后三个月内整理立卷,交校档案馆科技档案科统一归档。校学位办公室定期检查评估。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档案要重新整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工作责任。
第十二条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应按规定的标准交纳各项费用。
第十三条 向同等学力人员颁发学位证书和向有关单位送交学位论文,均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学位证书单独编号。
第十四条 研究生院将对各学院开展接受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评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人员不负责,出现重大工作差错的学院,学校将暂停其开展此项工作。
第十五条 在整个申请学位过程中,凡发现申请人有舞弊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接受其申请。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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