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号现已开通一项新栏目【撷秀】,将会不定期推送武汉大学及其兄弟院校博士和硕士生的毕业论文(摘登)和习作。我们希望通过这个栏目,既能发掘年轻的、新生的环境法研究人员,也能推动环境法学术思想和观点的不断新生。我们欢迎兄弟院校的同仁们向我们推荐自己指导的优秀博士和硕士论文,也欢迎各位优秀的博士生和硕士生积极自荐!来稿请发至 whu_riel@163.com,标题为“撷秀栏目投稿”。
本文系我所2016届硕士研究生赖金明毕业论文之摘要及目录,已获作者独家授权,如需阅读原文请联系作者本人或到武汉大学图书馆借阅。
摘要:目前,我国东、中、西及东北地区开始探索跨界环境治理区域合作。跨界环境治理区域合作形式包括区域联合执法、签订合作协议、设立合作平台、协同立法等四种形式。其中,协同立法是比较新的一种合作形式,联合执法是比较常见的合作形式。合作协议的形式包括协议、宣言、共识;合作平台的形式包括联席会议、工作小组、座谈会等。区域合作范围包括跨界水污染防治与水环境保护,跨界大气污染防治,跨界造林、固体废物跨界转移、区域碳排放权交易等。但是,跨界环境治理区域合作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根本原因是无法有效识别、平衡利益冲突,具体表现为: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的碎片化环境管理理念仍存;环境治理区域合作协议缺乏程序性规定、强制性责任条款;环境区域治理合作平台权威性不足、缺合作评估机制;协同立法缺乏法律依据。针对上述问题,跨界环境治理区域合作的路径选择需要从合作的目的同一性、各自的能力差异性、避免产生新的贫困及损失最小化四个方面考虑。跨界环境治理的区域合作,就是要尽量避免各个行政区域都采取消极、不合作的方式应对跨界环境问题,促使各行政区域在认识到区域整体性,明确各自的法律责任,共同采取积极预防和治理环境问题的措施,最大限度实现 对区域 整体环境利益损害的最小化,促进区域整体环境利益共享。
跨界环境治理 合作平台 合作协议 协同立法
关键词: